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种子贮备制度。种子贮备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粮食安全应急需要和自然灾害预测情况,拟定全省粮食种子贮备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