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种子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