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接受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和有关种子质量的举报和投诉,并依法予以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行为和有关种子质量投诉的,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意见书面告知投诉人。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五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投诉事项紧急的,应当立即派员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