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章 种子生产、经营与使用第二十条已废止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应当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提供文字说明,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种子经营者提供的文字说明应当包括品种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区域、使用条件等。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说明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引种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