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农作物种子经营依法实行许可制度。
农民个人自繁自用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
种子经营者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代销其包装种子的,可以不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但不得拆包销售。
委托代销包装种子经营者,不得超出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有效期限和经营范围委托代销。受委托代销包装种子经营者,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代销业务,并不得转委托。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