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应当向购买者开具销售凭证,提供文字说明,并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种子经营者提供的文字说明应当包括品种特征特性、主要栽培措施、适宜种植区域、使用条件等。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说明应当与品种审定公告、引种公告的相关内容一致。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