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主要农作物品种依法实行审定制度。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按照自愿原则进行认定。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的工作。审定委员会由教学、科研、生产、推广、管理、使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数应当占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