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管理第十三条已废止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其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不含本省行政区域的,应当通过本省审定后方可在本省适宜生态区域内经营、推广。经营、推广通过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内进行。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