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其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不含本省行政区域的,应当通过本省审定后方可在本省适宜生态区域内经营、推广。

经营、推广通过品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应当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生态区域内进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