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征用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