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管理第十条已废止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需要,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严格管理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开发利用种质资源,并分类、分级制定种质资源保护名录,定期公布。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教学科研机构开展农作物种质资源的普查、收集、整理、鉴定、登记和保存等工作。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