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质资源保护与品种管理第九条已废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对名、特、优、珍、稀的种质资源和天然种质资源,实施重点保护和有计划地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