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对名、特、优、珍、稀的种质资源和天然种质资源,实施重点保护和有计划地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