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不得从事与争议山场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活动。

在争议山场,抢砍林木、抢占林地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发生毁坏生产和生活设施以及聚众斗殴、故意伤害他人等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