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争议山场采取临时封闭措施,并予以公告,同时书面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因防治森林病虫害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争议山场从事与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有关活动的,由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