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所在地人民政府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对争议山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使用林地或者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