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应当依法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协商解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时,可以要求林权争议调处部门参与。

当事人协商达成的林木林地权属协议,应当自觉履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