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调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互谅互让,公开公正的原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