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的林业“三定”,是指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的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四固定”是指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小队使用;林改清册是指二十世纪五、六十年代,林木林地权属处理形成的权属登记材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