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七条有效本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3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