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条件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过程中,未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三)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期间,对争议山场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批准使用林地或者办理相关林木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

(四)指使他人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