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以暴力等方式阻碍林权争议调处人员依法进行林权争议调处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