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