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与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有关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