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四章 处理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效的林木林地权属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法律文书等,依法颁发林木林地权属证书。林木林地权属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的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