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四章 处理程序第二十五条有效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调处人员,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调处人员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提出回避申请。调处部门工作人员的回避,由调处部门负责人决定;调处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