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四章 处理程序第二十六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受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后,林权争议调处部门应当对争议的林木和林地权属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场。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禁止伪造、变造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