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四章 处理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与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争议处理。有管辖权的地方人民政府林权争议调处部门发现有利害关系第三人的,应当通知其参加争议处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