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 处理依据第十五条有效土地改革、合作化时期和“四固定”期间有关林木林地权属的其他有效凭证可以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参考。处理国有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还可以参考国有单位设立时总体设计书载明的经营范围、林业“三定”时期确定的经营区界限。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