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 处理依据第十六条有效土地改革前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和自然资源调查界线,以及各类地图中的省、县、乡、村界线,不作为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但行政界线勘定时,依法调整并达成协议的林木林地权属界线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