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仅林木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投资、造林、管护的凭证可以作为处理依据。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或者未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抢造林木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