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 处理依据第十四条有效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仅林木所有权发生争议的,投资、造林、管护的凭证可以作为处理依据。但明知林地权属有争议或者未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抢造林木的除外。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