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二章 处理依据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登记造册的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簿是确认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是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依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