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