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从事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服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服务许可证。违反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