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3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Article 41Amended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