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有效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并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