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供热专项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科学配置热源,

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并预留热源以及其他供热设施的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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