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房产主管部门是本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供热用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建设、行政执法、交通、质量技术监督、环保、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