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建筑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