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建筑的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规范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