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建筑需要进行联网供热的,建设单位或者自建自用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交纳供热工程费。供热工程费的收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