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民用建筑供热用热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有效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由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做出安排,按照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并且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