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新建建筑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且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既有建筑的供热设施不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应当由市和区、县(市)供热用热主管部门做出安排,按照供热设施建设和改造年度计划,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计量改造,并且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