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八条已废止申请人在申请建设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前,应当在拟建所在地公布建造意向,说明核电的性质和可能对所在地的环境影响及其防治措施,并接受公众的咨询。有关建设核电厂、放射性废物处置场等事项,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