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核电厂的辐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公安、交通、卫生、民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核电厂的辐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及事故应急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