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已废止核电厂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置场选址、设计、装料、试运行和退役的各个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按国家规定程序报经审核和批准。核电厂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场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或者地址发生变化时,必须重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依法报经批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