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核电厂未按规定建立监测系统或者报告监测数据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