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贮存、处置放射性废物和运输放射性物质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