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核电厂造成放射性污染或者核事故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按国家规定对直接遭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