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已废止核电厂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