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核事故应急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核电厂场外核事故应急准备资金根据国家规定,由核电厂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承担,用于建设和维护核应急设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