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核事故应急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核电厂在装料前必须制定核事故场内应急计划,做好应急准备。出现核事故应急状态时,核电厂必须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控制事故,并按规定及时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