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核电厂辐射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核事故应急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核电厂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核事故场外应急组织,并按照核事故应急计划的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应急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